一、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ICD-10:P22.0)。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卫生出版社)、《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生后出现呼吸困难、呻吟、三凹征、青紫,并逐渐加重。
2.患儿多为早产儿,但足月儿尤其是剖宫产儿也可以发病。
3.胸片显示两肺透亮度降低、充气不良,可见细颗粒网状阴影;如病情加重,两肺透亮度更低,心影和膈缘看不清楚,甚至呈白肺,出现明显的支气管充气征。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内科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卫生出版社)、《诸福棠实用儿科学(第七版)》(人民卫生出版社)。
1.头罩吸氧:患儿出现低氧和呼吸困难,可先头罩吸氧。
2.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如头罩吸氧后仍有低氧和呼吸困难,应改用鼻塞持续气道正压呼吸(CPAP)。
3.机械通气:如CPAP后仍呼吸困难,或PaO2低于正常,或PaCO2高于60mmHg,或反复发生呼吸暂停,应改为机械通气。
4.肺表面活性物质:诊断明确者可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质,对于极低出生体重儿也可以预防性使用。
(四)标准住院日为15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P22.0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入院后第1-2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2)血气分析、电解质;
(3)X线胸片;
(4)心脏超声。
2.对于较大早产儿或足月儿如需要可吸入一氧化氮,治疗过程中需要查凝血功能。
(七)呼吸支持和肺表面活性物质治疗的注意事项。
1.氧疗注意事项。
(1)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儿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军医出版社)执行。
(2)监测经皮血氧饱和度,根据血氧饱和度调整吸入氧浓度,尽可能调低吸入氧浓度。
(3)使用鼻塞CPAP时,注意压力调节,不宜过高。
(4)气管插管要熟练,速度快,动作轻巧。
(5)机械通气参数要尽可能低,根据血气分析调节参数,防止发生气漏或过度通气。
2.使用肺表面活性物质注意事项。
(1)按照《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儿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着,人民军医出版社)执行。
(2)掌握肺表面活性物质的使用方法,使用后及时调整呼吸机参数。
3.应当注意的早产儿合并症包括:动脉导管开放(PDA)、院内感染、低血糖、早产儿脑损伤、视网膜病、脑室内出血。
(八)必须复查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
2.血气分析:在机械通气期间,每天要复查血气分析,如发生肺部感染,要复查痰培养;
3.X线胸片:根据病情变化,复查X线胸片。
(九)出院标准。
1.RDS病情恢复,自主呼吸平稳,血气分析和胸片正常或好转,不需要呼吸支持,无呼吸暂停。
2.早产儿体重超过1800–2000克,室温中体温正常,能够经口喂养。
(十)变异及原因分析。
1.RDS合并症较多,如发生合并症,病情变异很大。
2.早产儿RDS体重差别很大,不同体重早产儿RDS病情变化差异非常大。
二、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ICD-10:P22.0)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住院日: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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