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化不良指一组表现为上腹部疼痛或烧灼感、餐后上腹饱胀和早饱感的症候群,可伴食欲不振、嗳气、恶心或呕吐等。
消化不良症状的产生和胃肠疾病有关,也可由胰、胆、肝脏疾病等引起。
根据病因分为器质性消化不良和功能性消化不良。
FD患者的症状源于上腹部,生化学及内镜等检查无异常发现,其临床表现难以用器质性疾病解释。
罗马Ⅱ标准将FD定义为以上腹部为中心的腹痛/腹部不适≥12周,但不一定是持续的,在最近的12个月内有持续或反复发作的消化不良且没有可以对症状做出解释的器质性疾病的证据(内窥镜检查),排便后消化不良无缓解或消化不良与排便性状/频率的改变无关(排除IBS),排除有突出烧心症状的患者。
罗马Ⅲ:FD的定义为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上腹正中区域的消化不良症状,且不存在结构性或代谢性疾病,持续3个月,既往至少6个月前有发作,存在以下4项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症状:餐后饱胀不适和/或早饱和/或上腹痛和/或上腹烧灼感,没有能解释的症状或结构性或代谢性疾病。
与罗马Ⅱ标准相比,罗马Ⅲ标准对分类和标准也有一些修改
1、 FGID时间设定的变化 罗马Ⅲ推荐诊断前至少6个月出现症状,且近3个月病情活动。罗马Ⅱ对FGID病程的限定是过去12个月内至少12周有症状。
2、 分类标准的改变 反刍综合征从功能性食管疾病改为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疾病,表明该症状是由胃及腹部功能障碍引起的。
3、 将功能性腹痛综合征(FAPS)单独归为一类 这是由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FAPS是由CNS对正常内脏信号的放大所致。
4、 制定了两个儿童类型 罗马Ⅱ中的儿童FGID被重新划分为新生儿和婴幼儿型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型。
5、 诊断标准改变 罗马Ⅲ不再强调将功能性消化不良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推荐将其分为餐后不适综合征和上腹痛痛综合征,类似于罗马Ⅱ中的动力障碍型和溃疡型消化不良。
6、 胆囊和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诊断标准更严格 提出要通过内镜检查、逆行胰胆管造影或压力测定等进一步明确诊断和治疗。
7、 IBS亚型的修订 推荐腹泻、便秘及混合亚型需要根据粪便性状进行分类。在罗马Ⅱ中使用的亚型(便秘型IBS和腹泻型IBS)仍然被接受。
肠易激综合征(IBS)是一种常见的胃肠道障碍,以腹痛或腹部不适为特征,伴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