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卫计委《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的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或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二是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确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